(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7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三条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专业所在院系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随同下届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各项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院系注册;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院系将其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或实习任务。上课或实习期间应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凡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计旷课1学时。参加考试(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2天以内(不含2天)由辅导员批准,2至7天(含7天)由院系院长(主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7天以上由院系院长(主任)、教务处和学工处审批后,报分管院长审批。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学生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要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组织者报教务处备案并书面告知学生所在院系的负责人,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八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养成教育、公益劳动、重要会议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考勤由班干部和任课教师负责,学校及院系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无故不上课的按实际缺课课时计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养成教育、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生缺课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履行请假离校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的,劝其退学。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修养、行为能力等方面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必要的考核。学生应当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其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原则上,理论教学每18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每1周为1学分。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公益劳动、创新创业等活动计算学分;课程设计、毕业实践(含毕业创作)等经考核合格折算学分;职业技能训练课除按课时或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另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科研成果或技能大赛获奖等加计奖励学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由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基本学制为三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延长的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制的学生,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学分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多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笔记、作业、实验报告、考勤)综合评定。一般各占60%和40%。各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各课程学分绩点/∑本学期各课程的学分数。成绩与绩点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成 绩 | A(优) | B(良) | C(中) | D(合格) | E(不合格)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60 | |
绩点 系数 | 4 | 3 | 2 | 1 | 0 |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转修体育保健课或参加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九条 养成教育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态度、纪律(出勤)、活动表现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在成绩表上注明“因病缓考”或者“因事缓考”字样。学生可申请参加后续相同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据实记载,视同正考成绩。
无故缺考、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表上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课程一律不得补考,经教育表现好者,可给予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某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计算。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将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该课程的成绩记录表。纸质成绩记录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存查。学生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系统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应及时上网查阅自己的课程成绩,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及时向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院系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院系(部)组织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均需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相关课程的统考以获得相关等级证书。高一级的等级证书可以替代低一级的证书,并可以充抵对应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参加出国研修(实习)、空中乘务(含高铁)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可从第四学期(四月三十日后)开始实习,离校研修实习前所有修学课程必须合格。实习期间所学的课程可以有条件地替代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课程,具体成绩由实习单位或课程教学单位给出,由院系(部)核准后经教务处审批,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未修完的课程由学生自主学习,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成绩和学分。毕业实习成绩由所在单位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确认后,记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章 选修、辅修、免修、补考、重修与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的选课指南是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课并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文化素质公共选修课,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提供有关证据,于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免修。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经开课院系(部)同意后,于第二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即不合格)的学生可选择补考或重修。选择补考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方为合格,取得学分。补考合格的在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合格”。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含自行放弃补考)且未受到纪律处理者,可申请第二次补考,即随下一年级一起考试,合格者取得学分。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计学分,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选择重修的学生,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后单独编班或插班重修,不允许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即同一上课时间修读正常课程和重修课程)。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在均分、绩点计算和打印毕业成绩单时替换原不及格成绩。
因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成绩无效的,或因旷考成绩记零分的及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补考和重修需按学分交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各院系(部)应于规定学制的每学年末,核定实际开设的课程门数和相应的学分数,对学生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或连同以往学年累计获得的学分,区别不同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修完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者,可参与各类评奖,优先推荐参加“专转本”、“专接本”考试和境内外研修;
(二)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内部通报,给予学业性警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作降级处理;
(四)凡未达到培养计划在此期间核定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或经补考一学期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所在院系初审报教务处复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确定专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具有正式学籍、在校一年级的学生,学习满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合格,自主自愿的;
2、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招生录取期间学生与家长共同要求的;
3、入学后因某种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4、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进校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3)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4)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5)中外合作办学类与其他类专业互转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应由转入、转出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经及格,成绩有效,学分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本人提出申请者,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应以学年为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累计超过二年(四学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
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亦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不受理其复学申请。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修业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年限而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八)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出国学习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证明或在读证明,须由院系出具经秘书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四十七条 选拔在校学生公派出国学习,由学校下达推荐名额,院系根据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并张榜公示,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至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必须完成所有课程及考核,方可离校赴外研修。
第四十八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十九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校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要求学生不但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核,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缴清在校期间的一切费用,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2015年级学生入学)起实施,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执行。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
南旅院教〔2014〕2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学分制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科学稳妥地组织转专业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经2014年12月3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1、尊重学生兴趣和特长,引导学生合理规划专业与职业;
2、控制转专业学生数量,转专业人数不超过该年级总人数的5%;
3、严格工作管理和流程,确保学生转专业工作规范、有序。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在校一年级的学生,学习满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合格,自主自愿的;
2、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招生录取期间学生与家长共同要求的;
3、入学后因某种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4、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进校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3)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4)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5)中外合作办学类与其他类专业互转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工作流程
转专业工作在每年12月上旬启动,次年1月中旬结束,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学生填写《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后),由所在教学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汇总后,统一提交教务处备审。
2、教务处复审后,与相关院(系)协商各专业接纳人数。
3、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核)和综合测评,据排名先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4、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
5、获省教育厅批准后,教务处行文并下发办理转专业手续的相关通知,对到转入专业学习。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四、成绩认定
1、对已修完的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由转入的教学院系审核确认并计入学籍档案。
2、对原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院系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记载选修课学分。
3、因课程教学学期设定造成未修读的专业课程,由转入教学院系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在转专业后一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学号不变,学籍管理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五、附 则
1、学费按学年分段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现专业拟转入专业
姓
班 级学 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辅导员 | |
申 请 理 由 | 签字 年月日 |
转出院系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转入院系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 | □同意 □不同意转入专业学习。 签字 年月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工作
指导性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要求,我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紧密围绕“科学合理开展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推进学生奖助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二、奖助类型
(一)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金额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3%,金额5000元/年/人。
2.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在校学生成长成才,学校分别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活动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等 。
3.企业奖学金
学校与企业广泛合作,对专业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目前,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助项目主要有:“洲际酒店集团英才培养奖学金”、“南京饭店奖学金”、“金通公司奖学金”、“艺康奖学金”、“康乃馨奖学金”、“伊莱克斯奖学金”等。
(二)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分两学期发放资助金额。
勤工助学。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提供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提供薪酬,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8元,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40小时。
(三)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最高可以申请6000元/学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四)特殊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为切实关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学校设立“彩虹助学基金”、“爱心超市”等,根据实际情况为遭遇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补助,金额为1000-3000元。
(五)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减免学费的规定,我院减免评定范围限于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且家庭确实困难者;父母双方因残疾、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家庭生活来源者;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难以继续就读者。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生的学费进行全部或部分减免。
(六)学费补偿
服义务兵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一次性补偿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金之和: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的按6000元补偿,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上限的则在6000元以下按照两者就高原则补偿;补偿学年数按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数确定、但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
三、评审机制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的评审机制。
(一)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各类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二)各院(系)资助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组成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须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20%,学生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班内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四)学生资助项目候选人产生后,应在院(系)、学院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各院(系)专项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3.院(系)初审。各院(系)专项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在本院(系)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资助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名单及金额,并将审定名单提交院长会议通过。
6.院长会议审批。学生工作委员会在院长会议上提交各项资助名单及金额,院长会议审批后方可生效。
五、工作要求
1.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学生奖助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师生详细了解各项奖助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学生奖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评定过程中,各获奖类别不可重复评定和替补,如遇并列名次,下一名次轮空;若有取消资格者,下一名次不能前提;各奖助比例不可突破,宁缺勿滥。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受奖助资格,追缴已发荣誉证书、奖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受处分者;
(3)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
(4)参加社会公益等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者;
(5)用奖助学金,挥霍浪费者;
4.休学、出国、参军、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奖助政策。
六、附 则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由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团内评优
实施办法
为增强全院各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干、团员争创先进的意识,激励广大团员关心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团员队伍在学院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共青团各项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对象
团组织关系在我院满1年以上的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从事共青团工作满1年的专职团干部和各分团委、团支部均有资格参加评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团内评优总结表彰活动。
二、评优类型
组 织:
1.先进分团委
2.“五四红旗”分团委
3.先进团支部
4.“五四红旗”团支部
5.先进社团
6.优秀社团
7.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
8.优秀学生分会。
个 人:
1.优秀团员
2.优秀团干部
3.优秀社团成员
4.优秀社团干部
5.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
6.优秀学生会干部。
三、评优条件
组织评优条件:
(一)先进分团委
1.班子建设好。有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团学干部队伍,团学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系统规范;管理规范有序,注重基层团支部建设,注重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2.主题活动好。活动主题鲜明,管理规范,富有实效,有品牌、有特色、有创新;能积极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并结合自身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志愿服务等各项活动。
3.作用发挥好。能很好地指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工作,风气良好。
(二)“五四红旗”分团委
“五四红旗”分团委除具备先进分团委评优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主动接受所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的领导,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团员青年进行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团员的政治素质。
2.重视团的自身建设,有切实可行并适合本部门共青团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方案,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水平高。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3.主动加强对所属团支部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使支部活动正规化、制度化;注重培养典型,典型支部的事迹突出。加强对院、系学生会的指导帮助,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
4.能够了解、掌握本院、系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5.认真、及时、准确地向院团委报送相关材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申报评优的材料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本单位工作,并侧重于有特
色的工作。
(三)先进团支部
1.一个健全而坚强的团支部班子,能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并结合自身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
2.全体团员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热爱团组织,关心团工作,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3.全体团员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有良好的班风,学习氛围浓郁,第二课堂活动活跃。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四红旗”支部除具备先进团支部评优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活跃,能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建设、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得到支部青年的高度认可。
2.团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在支部内能定期开展团队化的学习活动。
3.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支部各类工作、活动、会议资料完备。
4.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
(五)先进社团
1.组织机构健全,分工合理,团结协作,有很好的群众基础。
2.积极开展有利于校风、学风及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校园秩序管理,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3.活动有计划,质量较高,院内外反映良好。
4.组织观念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及社团的有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院或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六)优秀社团
优秀社团除具备先进社团评优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社团成立满1年。
2.社团组织机构健全,按期换届。
3.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注册,准时参加会议,认真完成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能积极反映有关社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不断加强社团的自身建设,会员团结,愿意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5.社团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每项活动有小结,学年有工作总结。
6.社团活动丰富多彩,有特色、有创新,本年度开展的社团活动社员参与率在80%以上,注重培养和提高广大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
7.学生社团经费管理严格,账目清楚,支出合理,并能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
(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
1.组织结构健全,有相应的章程及工作制度,按期召开例会,工作有计划、总结,在同学中有较大影响力。
2.开展活动前有计划,活动后有总结,能结合院、系特点开展有特色的活动,活动参与广泛,活动效果好。
3.积极接受团组织的指导,能够积极主动的组织并参与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积极走向社会,服务社会,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
4.配合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开展工作,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及时上交青年志愿者协会,能向院青协输送优秀学生干部,积极承办院内活动,认真完成院青协布置的任务。
(八)优秀学生分会
1.学生分会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换届和选干部工作公开透明;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具备一定组织文化;密切联系同学,具备联系同学有效机制。
2.学生分会干部政治素质优异,主要干部带头学习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坚定,党员在主要干部中占一定比例;学生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工作作风踏实,在同学中威信高,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干部考勤考核记录完备,违纪干部能及时教育处理;主要干部无课程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3.学生分会工作例会、部门例会制度完备;各种活动计划、总结完备,档案完善;具有合理的内部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机制;能及时向院、系党总支、分团委汇总工作,反映情况。
4.学生分会工作有着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能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工作重点突出;能够根据同学需要,积极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取得显著成效;能积极服务同学,帮助同学解决问题,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能够主动创新,具有特色活动和品牌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个人评优条件:
(一)优秀团员
1.凡院团委在册,具备一年及以上团籍的共青团员(含28周岁以下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可参加评选;
2.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认真执行团的决议,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并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课余学术、科研社团和文体活动,所有科目无补考,重修现象,班级综合考评成绩达到优良者。
4.按时参加团员注册,自觉交纳团费,主动协助团支委的工作,认真完成团支委交给的任务,能较好地履行团员义务和权力。
5.认真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评议结果达到优秀。
(二)优秀团干部
1.必须具备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在团内担任干部工作不少于1年。
2.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能带动和组织团员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密切联系同学,做到上情下达、团结关心同学,服务意识强,在学习生活中主动为同学排优解难。
4.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
5.无旷课,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所有科目无补考、重修现象。
6.班级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优良,工作确实出色的可适当放宽。
(三)优秀社团成员
1.凡思想品德优良、社团工作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社团成员;学习无补考科目,无旷课,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各社团按优秀社团成员条件对本社团的成员进行考核,推荐2名候选人上报。
(四)优秀社团干部
1.凡我院社团干部,均可参评。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学生社团各项制度。
3.积极参加学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表现突出。
4.能积极开展符合社团成员意愿的活动,对社团的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积极推动社团文化,带领社团成员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和讲座、培训等。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为各社团的良好沟通做出贡献,办事积极认真,不徇私舞弊,对待工作不怕苦,不怕累。
6.按时出席会议,任职期间,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大会员及同学反映良好。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
1.凡在本协会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均可参加评选,志愿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小时。
2.在平时开例会时不无故旷会不无故迟到。
3.热爱组织,表现积极,善于发现自我和组织问题对自己的问题能及时改正对组织能及时提出建议及意见。
4.热爱学院和社会各项公益活动,自愿报名并参与院内、校内及其他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组织安排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
5.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收到学院表扬或表彰。
6.无受过纪律处分。
(六)优秀学生会干部
1.担任学生会干部满1年。
2.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具有高度的集体主义思想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积极主动,敢于创新,工作成绩显著,分管部门工作考核为良好以上。
4.作风正派,严于律已,团结同学,在广大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无旷课,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6.班级综合考评成绩到达优良,工作确实出色的可适当放宽。
四、评优比例
(一)组 织
1.先进分团委不超过分团委总数30%;
2.“五四红旗”分团委不超过先进分团委总数40%;
3.先进团支部不超过团支部总数15%;
4.“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先进团支部数30%;
5.先进社团不超过社团总数20%;
6.优秀社团不超过先进社团总数30%;
7.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不超过青年志愿者行动集体总数30%;
8.优秀学生分会不超过学生会总数30%。
(二)个 人
1.优秀团员不超过团员总数3%;
2.优秀团干部不超过不超过团干总数15%;
3.原则上,优秀社团成员为一个社团2名;
4.优秀社团干部不超过社团干部总数15%;
5.优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不超过青年志愿者总数10%;
6.优秀学生会干部不超过学生会干部总数20%。
五、评优程序
(一)组 织
1.先进分团委:
(1)分团委根据院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至院团委;
(2)院团委根据将根据各分团委的申报材料,结合院团委平时对各分团委的考核情况及分团委书记会议民意测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2.“五四红旗”分团委
在先进分团委产生的基础上,根据 “五四红旗”分团委的评选条件,由院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采用差额评选办法,产生“五四红旗”分团委。
3.先进团支部
(1)团支部自荐,根据院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分团委初评;
(2)分团委初评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院团委审批。
4.“五四红旗”团支部
在先进团支部产生的基础上,根据“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由院团委授权分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采用差额评选办法,产生“五四红旗”团支部。
5.先进社团
(1)各社团根据院团委通知要求进行自荐申报,相关申报材料经分团委审核后报院社团联;
(2)院社团联根据各社团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各社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6.优秀社团
在先进社团产生的基础上,由院团委授权社团联组织评审委员会,采用差额评选办法,产生优秀社团。
7.优秀学生分会
(1)各学生分会根据院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院学生会;
(2)院学生会根据各学生分会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各学生分会的考核情况及各学生分会主席会议民意测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8.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
(1)各青年志愿者集体根据院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青年志愿者协会;
(2)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根据各青年志愿者集体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各青年志愿者集体的考核情况及各青年志愿者集体负责人会议民意测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个 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由支部团员大会充分酝酿,民主评议推选,经分团委初审后报院团委评定。
2.优秀社团成员、优秀社团干部
由社团成员大会充分酝酿,民主评议推选,经分团委初审后报社团联合会评定。
3.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
由青年志愿者集体大会充分酝酿,民主评议推选,经分团委初审后报青年志愿者协会评定。
4.优秀学生会干部
由各部门推荐,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商定,经院学生会初审后报院团委。
六、公 示
院团委将获奖名单在团委网页上公示,为期3天,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院团委依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七、审 批
公示结束后,院团委将获奖名单汇总,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八、表 彰
学院将在5月10日左右,召开“五四”表彰大会,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附 则
1.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2.评优名额每年由院团委统一拟定下发,在评选过程中,各类比例不可突破。
3.各分团委要严格把关,对支部评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先进组织、先进个人名单,经征求院、系党总支意见后形成材料报送院团委审批,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公示,确保评选质量。
4.对已获奖的组织或个人,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行为,将撤销所得奖项,追缴已发证书,并予以相应处分。
十、本办法即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荣誉称号
评选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造就高素质技能型服务业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一)“十佳”学生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学生标兵
1、专业学习标兵
2、技能竞赛标兵
3、职业养成标兵
4、文艺活动标兵
5、体育运动标兵
6、创新创业标兵
7、学生干部标兵
二、评选条件
(一)“十佳”学生
政治觉悟高:列入党支部发展培养对象;是预备党员或党员。
思想品德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行堪为学生榜样。
学习成绩优: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生活习惯良:讲究卫生,健康生活,所在宿舍评为文明宿舍。
专业技能强:在国家、省(部)和厅(局)级举办的各类技能比赛中成绩优异。
身体素质好: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管理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踏实,成绩突出。
工作作风正:办事公道,诚信做人,坚持原则,得到好评。
创新意识强:在学习和工作中善于创新,积极创业,成绩突出。
综合表现佳: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违纪或受处分。
(二)三好学生
1.校级三好学生
(1)思想好
认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理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生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优先。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学年操行学分优秀。
(2)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无不及格课程。获得校三等以上奖学金者优先。在校级以上社会实践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优先。
(3)身体好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体育课成绩良好。
2.省级三好学生
(1)符合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根据江苏省“三好学生”评选文件要求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班级、团支部和校、院(系)学生组织干部10个月及以上。
(2)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0名。
(3)热心学生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4)工作能力突出且成绩显著。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2)根据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文件要求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3)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20名;
(4)有就业协议或明确的学习规划;
(5)无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诚信行为。
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学金)或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学金),并参加一次校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奖者优先。
(五)优秀学生标兵
1.专业学习标兵
(1)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发表各类创作、创新作品或学术论文的。
2.技能竞赛标兵
(1)获国家、省(部)、厅(局)各类技能大赛奖项的;
(2)取得专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成绩良好的。
3.职业养成标兵
(1)参加国家、省(部)、厅(局)、“五星“联盟等各类服务大赛,受到表扬或获奖的;
(2)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4.文艺活动标兵
在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摄影、微电影等各类文艺大赛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5.体育运动标兵
(1)各类专项体育竞赛获奖者;
(2)学校运动会破记录者。
6.创新创业标兵
(1)在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创意作品、创新项目、生涯规划、产品设计、创业计划、微信、微博、微电影创作等各类比赛中获奖的;
(2)在创业实践中成效突出的。
7.学生干部标兵
(1)荣获校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干部综合考核前10名。
三、评选比例与时间
(一)评选比例
1、“十佳”学生由各二级院(系)据实上报,全校评选10名。
2、校级“三好学生”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省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按下达名额择优上报。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各类干部总人数的10%;名额可适度向院(系)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的学生干部倾斜。校团委可推荐“优秀学生干部”3-5名。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下达名额择优上报。
4、“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5、“优秀学生标兵”根据条件据实上报,全校每项不突破10名。各院(系)每项可上报2-3名。
(二)评定时间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3月份评定。
四、评定程序
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院(系)学工组长负责。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定的主要程序为:个人自荐或班级推荐,院(系)初审、公示,学校审定、公示、发文、表彰。
五、其 他
1.学生个人荣誉奖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缺勿滥。
2.被授予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十佳”学生、或学生干部标兵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品,并载入年鉴。
3.其他获奖者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品。
4.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其有关表格和材料存入学校和个人档案。
5.获奖个人在评选过程中或评奖后有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和奖品,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学籍处分。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为加强学生班集体和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和宿舍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宿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班级“五好“标准
(1)班委凝聚好
班委坚持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一支素质良好、充满朝气、团结协作、服务同学、认真负责的班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0%以上。
(2)管理特色好
班级工作有计划、有宣传、有总结;班务公开,管理民主,考评体系完善,在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方面程序规范;全班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班集体凝聚力强。班级量化测评成绩突出。
(3)班级风气好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较好,全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积极上进、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维护公共、教学和生活秩序,迟到、早退、旷课等违纪现象少,全班无受纪律处分学生。
(4)集体学风好
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自习出勤率不低于95%;课堂纪律好,学习气氛浓,无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补考率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获得率高于院(系)同等平均水平。
(5)文明养成好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不吸烟、不喝酒,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文明住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爱护公物,节约粮食和水电。20%以上的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无违纪现象。
2、省级先进班集体
(1)符合学校“五好”班级标准。
(2)根据江苏省“先进班集体”评选文件要求评选。
3、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不能评为“五好”班级和“先进班集体”:
(1)班级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2)班级成员有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考试违纪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文明宿舍
1、宿舍“五好”标准
(1)遵章守纪好。宿舍成员遵守校规校纪和公寓管理规定,无迟归、夜不归宿现象、无喧哗吵闹、酗酒、赌博、抽烟、不私接电源、不使用违章电器。
(2)宿舍卫生好。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作,宿舍卫生整洁,达到“五净、六无、六整齐”,各类宿舍卫生检查平均成绩在本幢公寓楼宿舍的前15%。
(3)学习风气好。在正课和早晚自习期间不在宿舍从事娱乐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4)人际关系好。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无成员间打架、斗殴等情况。
(5)文化氛围好。宿舍布置文化品位高,宿舍成员支持党、团组织及学生社团工作并积极参与各项文化活动,成绩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1)宿舍成员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宿舍内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3)卫生成绩排名连续一个月位于所在公寓楼的后20%;
(4)有其他充分理由需要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比例与时间
(一)评选比例
1.校级“五好班级”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5%;
2.省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五好班级”中产生;
3.“五好宿舍”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各院(系)学生宿舍总数的10%。
(二)评选时间
“五好”班级、“五好”宿舍一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在3月份评定。
四、评选程序
各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院(系)学工组长负责。
评选的主要程序为:班级或宿舍自荐,院(系)初审、学校审定、公示、发文、表彰。
五、其他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缺勿滥。
2.被授予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五好”班级、“五好”宿舍的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和奖品,其有关表格和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并载入年鉴。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专接本学生、成人自考助学学生、培训生和交换生的公寓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各院(系)、南师大物业管理公司和丹田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
第二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按照院(系)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
2.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公寓,自觉刷卡;
3.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和公寓楼门开关时间,22:30熄灯就寝, 6:00开门;
4.公寓楼晚间关闭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宿管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刷卡后方可出入;
5.公寓来访者须在宿管值班室登记;
6. 调换门锁须到宿管值班室申请,由维修工更换;
7. 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
8. 严禁张贴广告和海报;
9.严禁饲养宠物;
10.禁止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干扰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11.禁止从事商业性活动;
12.公寓楼内的生活服务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
13.公寓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
14.禁止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投掷杂物;
4.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饮酒;
5.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偷电行为,电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或停电后应关闭宿舍电源,拔下用电器电源插头;
4.电表计量用电,学校按宿舍入住人数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额电量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合理使用计算机,文明上网;
2.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3.禁止私拉乱接网线。
第三章 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九条 学生实习或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本人患有传染病或特殊疾病,需要离校治疗的;
2.因实习培训或出国研修的;
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一条 凡在校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宿的,应本人提书面申请至院(系),院(系)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二条 退宿后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实习生;
2.返校参加学校组织各类集训的学生;
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实习生;
4.在校集中授课(或补课)的学生;
5.短期培训生。
第十四条 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宿舍推选一名宿舍长负责宿舍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安排层长,学工处安排楼长。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公寓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公寓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按时打扫,创建“星级公寓”。
第十八条 注意节水、节电,爱护宿舍公共财产。
第十九条 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离校时需清理宿舍卫生,保持公共设施完好,文明离校。
第五章 处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
3.进出公寓多次不按规定刷卡的,早出或迟归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4.私自调换门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公寓楼内从事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
7.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
8.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的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
2.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的;
3.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4.留宿异性的;
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6.故意损坏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
7.饮酒后在公寓内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其他
1.公寓卫生连续三次不合格,取消责任人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奖助学金资格,并给予全校通报;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违反规定在公寓内吸烟,取消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奖助学金资格,并给予全校通报;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熄灯后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妨碍他人休息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夜不归宿1次给予全校通报,2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的公寓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住校生夜间
迟归、夜不归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关于住校生夜间迟归的管理
1.住校生夜间迟归指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22:30)已到、住校生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
2.住校生夜间迟归宿舍,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3.每学期累计三次(因公除外)迟归者,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因公除外)迟归者,给予警告或给予记过处分。夜间迟归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因迟归宿舍、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一切后果自负,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关于住校生夜不归宿的管理
1.住校生夜不归宿指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在本宿舍固定的床位上,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严禁夜不归宿。各院(系)对学生组织通宵活动进行规劝和制止。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宿舍就寝(包括周五、周六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值班辅导员。因紧急情况事先不能请假者,经院(系)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假手续,由学工处备案。
3.未经批准夜不归宿1次给予全校通报,2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夜不归宿,辅导员(班主任)须及时和家长联系;擅自夜不归宿者在外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宿舍长如发现本宿舍成员擅自夜不归宿,次日上午必须向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时反映,知情不报者,一经发现,由院(系)通报批评,同室知情不报的班干部,当年不得评为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其他规定
1.严禁在外居住,如发现,作为夜不归宿处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晚熄灯后,学生未经院(系)或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出宿舍(到医务室就诊除外)。
3.每日22:30以后,未经学生工作处、院(系)批准,学生不得外出校门(外出就医除外);每日22:30以后进入学校的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登记结果反馈到学生工作处。
4.对翻越围墙、围栏进出校园、宿舍的,加重处理。
5.在有关部门检查、登记时,学生谎报、瞒报、对知情不报、无理纠缠、影响执行公务的,加重处理。
6.凡有宿舍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7.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毕业设计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由各院(系、部) 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考察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9个月。由各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由各院(系、部)提出建议报学工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由各院(系、部)提出建议报学工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群体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积极协助组织查清事实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态度蛮横、拒不承认错误的;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八)屡犯不改,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受处分期间的个人总结。经班委会、班主任进行综合评议,作出鉴定,按相关流程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不满但表现良好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职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件、个人表现总结,组织评议鉴定等材料,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徒刑宣告缓刑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外组织、利用、参加法轮功、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利用网络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偷盗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2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2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5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的,劝其退学。学时按教务处或各院(系、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并公开发表发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的,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法触怒他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恶语伤人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纠集外来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凡在校园内打架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凡本校学生在校外打架或与校外人员打架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提供或隐藏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或为打架者转移隐藏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及各种正常的集体活动,破坏安定团结,造成恶劣影响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在校园内擅自向他人提供劳动中介服务,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三)擅自组织或参与罢考、罢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四)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后果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施、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校园绿化环境、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卫生公用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严重违反校园行为规范,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1次给予全校通报,2次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冒用学校、院系或处室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一)无故迟到、早退3次者;
(二)旷工;
(三)工作时间擅自外出、上网或不回宿舍过夜的;
(四)由于工作轻率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客人不满或投诉的;
(五)违反实习单位员工守则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采取失礼或过激行为的;
(七)私自在非实习单位以外兼职打工的;
(八)有盗窃或欺诈行为的;
(九)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参与色情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十)同学之间不团结,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辞退者;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或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变更实习单位,除按旷实习处理,责令其停止实习,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 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院系(部)参与。
(二)学生违纪涉及违反学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院系(部)参与。
(三)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
(四)违纪事件的调查应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五)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系(部)的学生时,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部)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并写出违纪学生处分综合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或报批。
第五十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统一由学院发文。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学院、系部拟文并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拟文并公布。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也可邮寄给本人或其家长,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无法送交学生签字或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及相关证人记录在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院纪委、监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平安、文明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必须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爬越围墙、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带出。
二、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的可疑人员,校园保安和师生员工有权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说明情况。
三、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四、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偷窃、耍流氓、起哄闹事、摔砸物品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豢养宠物,不得从校外把宠物带入校园玩耍。
六、严禁在校园内非法集会、演讲、示威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学生不得成立同乡会。
七、全院性的大型活动,院办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凡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较大型的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部门须事先向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部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八、未经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个人和社团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不准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或从事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严禁在校园内散发广告、传单和叫卖推销物品。
九、对维护学校治安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如下:
一.校园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严禁携带、持有或藏匿管制刀具及枪支(包括仿真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二.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 驻地派出所、学校保卫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立即没收,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交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卫处、学工处组织专人重点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学生中携带、持有或藏匿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没收所持刀具及枪支(包括仿真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交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院(系)应切实加强对本院(系)学生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做好定期检查和收缴管理工作。对管理不到位,酿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心理咨询
预约制度
为规范心理咨询程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实行咨询预约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通过展板、橱窗及校园网公布心理咨询值班表。学生可根据值班表及自己时间来选择咨询时间和心理咨询师。
一、预约方法
学生咨询务必提前至少一天进行预约,目前可提供的预约方式主要有:
来人预约:来访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学生公寓D栋1楼“心灵驿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办公室提出预约申请。
电话预约:来访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可拨打电话025-68576831进行预约。
二、心理咨询室地址:学生公寓D栋1楼“心灵驿站”。
注:如遇心理咨询师不在并且无法电话预约时,可直接填写心理咨询预约单投入咨询室门口的信箱,中心会尽快联系,确定咨询时间。
三、预约注意事项
1、每次咨询时间50分钟,请准时前往心理咨询室咨询。
2. 一次咨询结束时,可预约下一次咨询时间,具体情况与咨询师协商确定。
3、若迟到,咨询时间不顺延。若迟到15分钟,视为退约,请重新预约。
4、如果预约时间里不能赴约,请提前电话退约,或提前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取消预约。
工作流程
1、来访者预约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简称“心理中心”)办公室登记,填写《来访者登记表》。
2、咨询会谈时间以50—60分钟为宜,咨询疗程一般为每周一次。
3、 面谈结束后,如来访者需要再次咨询或接受拟定的咨询方案,应与咨询员预约下次面谈时间,并在值班人员处做好预约登记。
心理中心及心理咨询室地址:学生公寓D栋1楼“心灵驿站”。
心理中心及心理咨询室电话:025-68576831。
附:来访者须知
一、我们的服务理念:尊重、平等、真诚、专业。
二、我们的服务对象为本校在校师生,其他人员恕不接待,初次来访时请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三、我们将严格遵循咨询的保密制度,为来访者严守秘密,请不要有任何顾虑。
四、接受面谈心理咨询前需进行预约,预约时请与咨询中心值班人员确定咨询的具体时间并简略论述所要咨询的问题。预约时间确定后应准时到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赴约,请提前告知中心值班人员。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将不予以接待。
五、 每次咨询时间为50分钟。一般情况下心理咨询不能一次就彻底解决问题或者取得很明显的效果,它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来访者须对心理咨询有足够的耐心与信心,这是心理咨询获得成功的关键。
六、如果对咨询效果不满意,可当面指出,也可要求更换咨询师,办理转介手续。
七、成功的心理咨询需要当事人与咨询师的直接交流,因此请不要代替别人咨询。
八、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本中心咨询室进行。来访者请不要向咨询师索要其私人电话与住址。
九、本中心的咨询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来访者的私人馈赠。